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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检二刑不诉〔2020〕1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靳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靳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靳某甲的父亲靳某乙与同村村民郑某某喝酒时被郑某某殴打,靳某甲闻知后到郑某某家未找到郑某某,持砖头将郑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皖L** 起亚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玻璃等物品砸毁。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638元。

被起诉书人靳某甲于2019年1月30日被四川省高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靳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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