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萧检检一诉刑抗〔2020〕1号
萧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武某某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被告人武某某的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2008年9月9日14时许伙同王某某、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携带木棍到达案发现场,被告人武某某及屈某某持木棍殴打刘某甲、刘某乙,致刘某甲右眼重伤、肢体轻伤;刘某乙轻伤。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造成伤害后果,并非仅为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某某在本起犯罪中系从犯,与查明事实不符。另被告人武某某在2016年12月4日晚因被害人宫某某电话骚扰其妻子牛某某,对宫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二级。萧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且在判决书中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即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被告人武某某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刑事检察卷壹册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