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
萧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2刑初458号书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两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我院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孙某某同意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特定情形下萧县人民法院未采纳我院量刑建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外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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