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萧检检一诉刑抗〔2019〕2号
萧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1322刑初38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019)皖1322刑初387号判决书未判处罚金,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萧县**镇**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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