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皖F*****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镇**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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