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90****08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户籍所在地萧县**镇**居委会**自然村**号,现住萧县**镇**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25日、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6份,王某某多次从网上购买假币进行消费、出售,后其又通过网上购买彩色打印机、内置纸(假币专用纸)及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假印版并学习了印制技术,在其住所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之妻)大量印制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假人民币,在网上联系买主后通过萧县韵达快递公司对外销售。2018年9月5日,萧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印制假币的电脑、打印机、假币模板等设备以及其印制的假币10908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萧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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