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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刑不诉〔2019〕13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办事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苏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11 日、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在未弄清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真假的情况下,与沈某某签订印染污泥处置协议,后沈某某雇佣货车司机,将浙江**集团的印染污泥运输至安徽省萧县**镇**村,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薛某某的指挥下进行倾倒。2018年6月16日,沈某某所雇佣的货车车主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从浙江**集团内装满印染污泥61.38吨运至萧县**镇**村准备倾倒时被萧县环保局、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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