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81********,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山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丁(绰号“某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己(绰号“某某庚”),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某某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己、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晚至1月4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己、欧某某经商量共同出钱在平乐县源头镇金井村委金井村一果园旁的KTV开包厢,容留李某甲、李守安、陶某甲、陶立志在包厢内吸食毒品。被告人莫某某作为该KTV的经营者,在包厢见到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己、欧某某等9人在吸食毒品后,自己也参与吸食。当晚,平乐县公安局民警在包厢内将莫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己、欧某某、李某甲、李守安、陶某甲、陶立志抓获。经检测,六被告人和吸毒人员李某甲、李守安、陶某甲、陶立志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管、盘子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陶某甲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己、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8、刑事判决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己、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己、欧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莉
检察官助理:李秋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六被告人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共2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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