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在五河县**镇**村“朱洼地”,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被告人莫某某持木板将被害人贺某某面部打伤。2019年12月12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贺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莫某甲、莫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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