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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住港北区龙圣市**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龙圣市场1-*6号***号房内容留梁某瑶、谭某康、刘某朝、黄某宏、伍某军五人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自己租房内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1年1月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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