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098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乡**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仙塘考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莫某甲醉酒后驾驶桂DYW****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商业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莫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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