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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7********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工业区鸿运五金厂,现在**五金厂打工。因本案于2020年9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00***)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于当天1时1分许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阳公(司)鉴(化)字[2020]721号检验报告;2.现场照片;3.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方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莫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9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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