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粤WG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着雷某甲从罗定市**镇往阳春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定市**镇**村委***村陈某某家门前路段时,与雷某乙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莫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柱天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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