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荣子龙,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荣某某使用郭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多次敲诈勒索郭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0040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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