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荆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6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6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2019年1月21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新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新乡市**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因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与被告人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存在关联,为便于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荆某某在山东省**集团以每吨5410元的价格购买95号汽油10吨,由被告人杜某某押车用油罐车运至新乡县**村南地一座废弃养猪场地下油罐,荆某某驾驶自己改装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将该10吨汽油加价贩卖,非法获利1215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荆某某再次从山东省**集团以每吨5680的价格购买95号汽油15吨,荆某某向山东省**集团支付油款85200元,由被告人杜某某负责押车将汽油运到新乡县**村南地一座废弃养猪场地下油罐,在卸油时被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图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7月30日22时许,因进出小区大门问题,被告人荆某某将新乡市**南大门西侧的道闸机损毁,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49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荆某某与被害单位**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物业各项损失8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单位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荆某某照片、户籍信息、现场图、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茂辉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县朗公庙镇东荆楼村987号,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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