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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承德市双桥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看到办证刻章的小广告后,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并转账人民币200元购买其儿子范某乙的伪造户口簿单页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范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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