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汉族,小学毕业,工地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营****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社区**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15分,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R***8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省道251km驶入**营**桥**侧**道后由西向东行驶约50米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范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2mg/100ml,从送检的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经鉴定其含量为194.5mg/100ml,经公安集体研究,认定:范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圣德司法【2020】毒鉴字第836号河南圣德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呼吸酒驾测试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调解书;9、现场照片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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