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扎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2019)内0783刑初329号书对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范某某一审宣告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参加的“**”系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范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一个区域的管理及宣传职责,应认定为该组织的领导者,其通过该传销组织非法获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发展人数众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范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判阶段,范某某对其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裁判结果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本院系在被告人范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上提出的从轻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对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为维护司法公正,惩治丧失诚信、不敬畏法律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二斌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 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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