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有前科,2014年7月,范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张某某,绰号歪嘴,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7日、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驾车多次到会泽县雨碌乡雨碌村委会阳光雨碌小区房工地上盗窃扣件。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将盗窃的扣件卖给他人,从中分得钱财。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到雨碌乡阳光雨碌小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6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到雨碌乡阳光雨碌小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69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40元;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到雨碌乡阳光雨碌小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115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47元;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到雨碌乡阳光雨碌小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7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7元;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到雨碌乡阳光雨碌小区建筑工地盗窃扣件,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二人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0月16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碟7张、手机一部。
4.起诉书、量刑建议、换押证、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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