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洪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2008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范某某以帮冯某某高价顶账处理奥迪车为由,将冯某某的车牌号为晋LY****的奥迪车骗走。2020年4月20日,范某某开着奥迪车来到李某某经营的洪某某某某精品二手车行,称该车为顶账车辆,以18711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卖车的钱全部用于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在办理车辆过户前,又以奥迪车有违章需要处理为由,骗取冯某某3090元。奥迪车过户后,冯某某一直向范某某追要自己的车款,范某某找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并谎称自己将他人打伤,如果不赔钱可能被刑事拘留,就无法归还车款为由,欺骗冯某某先借给他20000元了事,冯某某转账给范某某20000元。直到案发,范某某一直没有归还冯某某钱款。
2.2020年5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和朋友李某甲驾驶一辆租赁的车牌号为晋LP****的白色霸道车来到李某某经营的二手车店内,以先开一辆二手车去给他人顶账为由,骗取李某某店内的一辆车牌号为晋LD****大众凌度轿车,并将霸道车放到李某某的店内。当天,范某某将该车以103500元的价格卖给在临汾经营某某二手车的靳某某。范某某将卖车的103500元钱用于赌博。经鉴定大众凌度轿车价值人民币117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8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亚明
检察官助理:柴小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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