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1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时43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6A****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中路细岗桥东桥脚(112省道37KM8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