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范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2******18,蒙古族,高中文化,延长石油靖边*******,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持证情况:被告人范某某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2时,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KA****丰田小型汽车,从靖边县城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杨米间镇采油五大队,行驶至靖边县靖至路18KM处被靖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亚平血液乙醇浓度为15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屈媛媛
2020年1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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