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德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德农路与学府胡同交汇处,与同向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左转弯的吉A7****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范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范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范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侠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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