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沂南县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公寓**号房间,无业。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范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于2019年9月9日在临沂市罗庄区**公寓**号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还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使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82539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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