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文盲,务农,住社旗县**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社旗县公安补充侦查,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社旗县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晚,河南省**市司机刘某某驾驶豫K6**半挂车辆与其他司机驾驶的车辆均到社旗县**矿业有限公司拉完石子后返回,在途径社旗县*镇**村*庄时,被*庄村民范某某、范某某、范某某、范某某、孙某某等人阻拦通行,造成二十余辆重车堵塞一晚,破坏了交通通行秩序。
本院认为,范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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