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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梁某某保险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2016年10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梁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2时许, 在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刘马村村口南行300米处, 被告人范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照为冀F8****别克君威轿车撞人肇事后,伙同梁某某利用换驾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保险公司10000元保险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范某某通话记录、转款电子凭证等书证;潘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梁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隐瞒实际肇事者骗取保险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福友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定市**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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