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范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371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新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摩托车沿**市**区**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区西门路段处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任某某驾驶的晋B*****号**牌小型轿车碰撞,碰撞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第1402031202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范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人及机动车辆查询单、吸毒现场检测结果等;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辩解;4. 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抓捕,在抓捕中没有拒捕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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