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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二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3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38********,蒙古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苏木**嘎查**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乌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天,被告人苗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用铲车将乌某某**苏木**嘎查**社自家住房南侧地块开垦160余亩,地表植被全部推毁,并种植玉米、山药等农作物。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涉案土地总面积为237.3亩,现状为不规则形。地类为国家特别灌木林地153.37亩和乔木林地4.8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柳树等乔灌木;非林地79.13亩(其中耕地面积60.37亩,草原面积18.76亩)。2020年9月29日,经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验收,苗某某被推毁地块需要恢复的植被面积为10.54公顷,已经恢复植被面积10.54公顷。种植树种为柠条,间距内种植了苜蓿,成活率为50%。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达乌某某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辨认笔录及照片;4.归案情况说明;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勘验笔录及照片;8.鉴定意见;9.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润英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 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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