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5000元;2019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苗某某在沂南县幸福如家宾馆内308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永雷、刘迎春、高梓鑫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苗某某在沂南县幸福如家宾馆内44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永雷、刘迎春、杨雪莹、高梓鑫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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