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无棣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朋,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8********,汉族,本科文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阳信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4********,汉族,中专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会计,现住无棣县**路**街植物油厂家属院。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无棣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6********,汉族,大专文化,经营滨州**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无棣县**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滨州**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无棣县**路**街楼。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等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朋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8月2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4日、9月25日、10月29日、11月1日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其经营的“浩瀚电脑”打印社内为他人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48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5本,买卖身份证件17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为办理房地产资质,被告人刘朋让被告人苏某某伪造李乐乐等人的工程师证3本及宋书成、刘希超等人的居民身份证13张;
2.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某让被告人苏某某伪造了“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等公司印章16枚;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被告人苏某某伪造了杨增香、丁宝转等9本资格证书;
4.2018年5月至6月份,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使用,被告人杨某某授意被告人胡某某伪造郭鹏等人的身份证及孙某某的岗位证书。胡某某遂到被告人苏某某经营的“浩瀚电脑”打印社伪造3张身份证和1本岗位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手机、伪造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等物证;2.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蔡清禄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刘朋、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刘朋、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5本,买卖身份证件17本,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48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朋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本,买卖身份证件13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16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9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本,买卖身份证件3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 磊
代理检察员:石文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朋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路**街植物油厂家属院。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路**街楼。
2.案卷11册。
3.手机、刻章机、资格证等物证。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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