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县**村**号。因盗窃于2020年1月1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八角宫员工宿舍寻找其朋友时,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床头柜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牌P30Pro手机盗走,后被告人苏某某又来到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延伸段君澜柏瑞饭店员工宿舍寻找另一朋友,趁被害人尚某某睡觉之际,将放在床头柜的一部蓝色华为牌荣耀20S手机盗走,随后被被害人尚某某发现并将其抓获扭送至周家泉派出所,所盗窃的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21日,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20]0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华为牌手机(规格型号:荣耀20S(YAL-AL50),内存:8G+128G,全网通,蝶羽蓝色,无配件,购置时间:2019年11月27日,数量:1部)认定价格为1652.00元;华为牌手机(规格型号:P30Pro(VOG-AL00),内存:8G+128G,全网通,亮黑色,无配件,购置时间:2019年8月22日,数量:1部)认定价格为3288.64元。以上两项认定合计价格为:494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情况说明、尿液检测报告;2.被害人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20]0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电子笔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程
检察官助理:张鑫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9705****).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光盘6张,随案移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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