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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6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于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楼**房内,因妻子钟某某拒绝与其做爱而恼羞成怒,把钟某某推倒在床上,用右拳击打她的左肋,致钟某某L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学伤情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苏某某于当天22时许自行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9月24日苏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钟某某对苏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康慨恒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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