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棣检诉刑抗〔2020〕1号
无棣县人民法院以(2020)鲁1623刑初5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认罪认罚宣判后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应对被告人苏某某处以更重的刑罚,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但判决后,被告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判处拘役三个月量刑畸轻,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小泊头镇邢郑王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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