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0时40分许,苏某某醉酒(血液的酒精含量为85.88/100ML)驾驶桂R****5号二轮摩托车于港南区中山南路廉石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于道路上行驶,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基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