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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0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云A3****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平坝区****街往平坝城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线**km+**m(**镇老加油站)处时撞上行人李某某,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5.66mg/100ml。经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失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潘某某、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平坝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散页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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