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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起诉书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79********,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个体职业,群众,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号。2019年6月1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承揽了阳泉市第某中学学生食堂宿舍楼建设工程,同时设立中某集团有限公司阳泉项目部。2013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谎称其有建设工程资质,在本市矿区阳泉第某中学校内与中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以3800000元的价格分包第某中学宿舍楼建设项目,合同约定承包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等,后苏某某进场施工,中某按照工程进度足额给付苏某某工程款。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苏某某伪造中某及阳泉某中项目部的公章,冒用中某集团有限公司阳泉某中项目部的名义先后与阳泉某某混凝土搅拌站、阳泉市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朱某签订《赊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结束后,钢材、混凝土公司、朱某因苏某某未给付工程款于2015年6月2019年5月间,先后将中某诉至法院,其中,混凝土公司要求中某给付其货款253387.5元及违约金,钢材公司要求中某给付其钢材款605157.13元及滞纳金,朱某要求中某给付其工程款7813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639928.13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某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敏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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