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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罗定市**镇**村**号,住罗定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早上,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粤W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罗定市**镇**往罗定市**街道方向行驶,7时58分许,当行驶至罗定市***线**镇**村路口路段,在超车过程中,与邓某某驾驶的粤W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将碰撞倒地的邓某某碾压而过,造成粤W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以及驾驶人邓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苏某某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行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苏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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