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56********,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街*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证驾驶四轮老年代步车行驶到汝州市*镇*村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撞,致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苏某某妻子贺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将伤者送到医院。2019年5月19日,苏某某支付马某某抢救费5000元。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经汝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汝州市公安局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贺某某、马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亮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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