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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捕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某某某某村后某某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某某组,住长岭镇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六年六个月;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某某村,现暂住长岭县巨宝山镇某某菜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住长岭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某某乡,住某某乡某某屯。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盗窃罪2016年4月26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由长岭县公安局从四平市英城监狱押解回长岭县公安局,同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某某乡某某屯。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从镇赉监狱押解回长岭县公安局,同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因本村支部副书记任某某没有答应为其上报不合理的种地补贴心生怨恨,于是雇佣被告人盖某某、刘某某,由其朋友张某某(到达地点没有下车)驾车前往三团乡六十三村后六十四屯,用镐把将开车回家的任某某拦住并殴打,任某某逃走,二人将任国付的车砸坏。因没有打到苏某某的目的,于是2018年1月9日苏某某再次找盖某某,要求对任某某再次殴打,盖某某于是找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一起携带镐把、铁棒子,于晚上7点左右,再次由张某某开车带路,在与上次相同地点将步行回家的任国付打伤后逃走。经法医鉴定任某某为轻伤一级。以上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白某某、任某乙、于某某、张某乙、尹某某、李兰、梁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苏某乙、战某某、张某戌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价格认定;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持械聚众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属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学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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