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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刑诉刑抗〔2019〕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花检刑诉刑抗〔2019〕2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等35人涉嫌抢劫、非法拘禁一案判决: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等35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何被雄、符巨豪为首要分子,孟少新等6人为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蒲飞铭等12人为从犯,张钧淋等15人为胁从犯。被告人何被雄、符巨豪等35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危害性特征不明显,故将我院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认定事实错误。

以何被雄、符巨豪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危害性特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危害性特征进行了列举: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本案中,以何被雄、符巨豪为首的犯罪组织,利用网络诱骗与现实殴打、拘禁、抢劫相结合的方式,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指导意见》关于危害性特征所列举的几种情形。

(一)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网络空间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快速走进人们的生活,已经成为除现实空间以外的不可或缺的生活空间,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络上完成购物、娱乐、交友等活动,与其说是虚拟的,更不如说它是现实的,更是“一定区域”的,是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的。本案中的网络平台承载了网民的婚恋、交友、求职等需求,属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区域,虽然被告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主要是诱骗行为,不具有暴力性,但整个犯罪行为是从诱骗开始的,一审判决也认定了参与诱骗的人员都构成共同犯罪,故网络空间的诱骗与现实空间的暴力紧密结合,属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犯罪手段。

201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1款规定:“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意见充分肯定了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中要重视“危害程度”这一要点。另根据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条第12款:“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第三条第13款规定:“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虽然危害行为发生地、危害的行业比较分散,但涉恶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何被雄等人在婚恋、交友网络平台中将文化层次不高、无固定工作、单身的男子作为该组织的重点目标进行诱骗,这些网民误认为网络另一端与其聊天的是自己心仪的对象,有几十名被害人甚至不远千里到马鞍山会见网友。该组织对网络空间中因受骗而来马鞍山的38名被害人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均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7名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通过从顶楼爬墙逃跑、扔血书等方式求救,被害人刘某某遭殴打导致腹部大面积淤血,该组织因担心引发命案,不得已才将刘某某抛弃在马鞍山高铁东站。还有15名被害人甚至连举报、控告的机会都没有,被该组织强力洗脑后转变为犯罪行为人,伙同其他成员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前述关于“一定区域”的理解,本案符合《指导意见》所列举的第一种情形。

(二)该组织因“管理严格、负面消息少”在传销这一非法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第一,杨利军团队在马鞍山发展不利,人员所剩无几,于是邀请在福建发展比较好的“表哥”何被雄来马鞍山,何被雄考察后带团队过来,杨利军、贺本雄的下线并入何被雄团队管理,团队“起死回生”,继续在马鞍山实施犯罪。第二,孟少新原在江西发展期间,听说何被雄团队在马鞍山发展的好,联系何被雄后,让手下黄广志带团队前来投靠,该组织在马鞍山发展到鼎盛时期,成员数量增加,被害人数量也大幅增加。第三,王某某在杭州听曾某某说马鞍山的“雷总”何被雄团队做的好,于是几个人前来学习取经,后来派人来马鞍山学习,但是那个人回去之后私底下告诉王某某“雷总”团队打人,于是就不让自己团队的人学习了。何被雄团队在传销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名气,引起其他团队的学习、投靠,可以理解为该组织“在一定行业内”(含非法行业)形成重要影响。

(三)从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即便不符合前面两种情形,根据《指导意见》列举的最后一种情形,可以适用该兜底条款予以认定。具体到本案:(1)面向不特定网民实施犯罪。该犯罪组织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迫害,被害人涉及16个省份、32个地市,受害的网民对网络安全信任度极度降低。(2)该犯罪组织有着“犯罪工厂”的特性,犯罪过程如同癌细胞裂变。通过“网上诱骗”-“殴打拘禁”-“暴力抢劫”-“强力洗脑”四部曲,很容易短时间内将被害人转化为犯罪嫌疑人,重复以上“四部曲”,剧本化操作,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本案与一般的抢劫行为之间最明显的一个区别,该组织存续期间,有15名被害人被转化为犯罪嫌疑人。(3)公安机关多次出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被害人沈某某亲属在与其失去联系后,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仍然杳无音信。被害人刘某某家人寻踪近千里,赶来马鞍山寻找。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颜某某等逃离该犯罪组织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4)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该组织以传销为幌子,行拘禁抢劫之实,获取48万余元不法利益,造成部分被害人家庭经济雪上加霜,身心上遭受严重伤害,同时助长和膨胀少数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不利于经济秩序常态发展。综上,该组织的犯罪手段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相对于公然的抢劫等暴力行为而言,该组织的“地下”犯罪使被害人丧失了呼救和获救的机会,危害性程度较之公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而言,更加严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可以认定属于“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一审判决未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认为何被雄、符巨豪等20名涉黑团伙成员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二、本院起诉书认定张钧淋等15人在共同犯罪中系胁从犯,故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审法院在认定张钧淋等15名被告人为胁从犯的基础上,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系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人张钧淋等15人均系被诱骗至马鞍山,先是受到抢劫、非法拘禁的迫害,被迫交钱加入该组织后,仍然不能离开,被威逼利诱、强力洗脑后转化为犯罪行为人,伙同其他被告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被告人不像其他20名被告人一样是从外地自愿转移到马鞍山加入组织,其本身是从被害人转化而来,且加入时间、参加的次数、抢劫的金额均明显低于其他20名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主动加入该组织的意愿,故仅按照其所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一审法院在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改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时,将本案35名被告人全部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同时,又判决认定该15名被告人系胁从犯,显然属于对同一事实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判断。尤其是被告人宗某某,在2018年2月10日被诱骗到马鞍山后,在遭非法拘禁20余日后才被迫交了2800元加入该组织,其仅参与了2018年3月26日对被害人陈某某被诱骗到“犯罪家庭”后的拘禁、抢劫行为。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6款规定:“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本案中,张钧淋等15人系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被雄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被告人符巨豪、孟少新、蒲飞铭、郑德忍、张钧淋、王马春、石小军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蒋德国、冯强、黄广志、杨利军、田云明、谢季龙、李树成、郎强、向声海、雷志江、陈世娟、王光保、王兴龙、王代成、赵中、路中齐、彭松林、李宏筱、伍园林、江金华、邹上飞、宋龙龙、段明杰、贺本雄、卢继浪、毛先乐、宗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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