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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刑不诉〔2020〕626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62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村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2日至10月19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1日4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越野车,沿花雨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花雨路与湖东路交叉口时,被桃源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移交花山交警大队处理,花山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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