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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刑不诉〔2020〕263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2********,汉族,大学本科,贵州**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城**组团**栋**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芦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大酒店**楼贵州**有限公司,查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的贵阳市**工程管理处、贵阳**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医院、贵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五枚印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上述印章系其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为开展公司业务伪造。其中贵阳市**工程管理处印章属事业单位印章,贵阳**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医院、贵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属公司印章。现杨某某已取得上述四家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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