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3********,汉族,文盲,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林中月酒店房间内对酒店物品进行打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姚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赵某某打伤。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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