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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刑不诉〔2020〕236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小区**栋**门**号,住贵州省**市**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1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3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川C**6号小型轿车由贵安新区到花溪区,当行驶至甲秀南路贵州大学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贵J****7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王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5mg/100ml。案发后,王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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