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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刑不诉〔2020〕235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原小河区**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醉酒后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贵州银行门口大吵大闹,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巡逻特警大队民警武某某带领辅警潘某某、肖某某巡逻处置该警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并将辅警潘某某抱甩在地,造成辅警潘某某臀部软组织挫伤。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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