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71986********,工作单位为: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转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此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渝A8****)从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南路往田园北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园南路1公里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执勤民警经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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