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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第一居委会**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组团****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2019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1时40分许,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区锦江路设卡盘查时。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的贵A****Y黑色奥迪越野车上查获五枚不同单位、公司的印章。经鉴定,其中一枚刻有贵阳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的印章、一枚刻有贵阳市**新区**水泥制品经营部的印章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案件照片、调取证件清单、上线处理情况说明、检材印章样本、指认照片、情况说明;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因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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