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芦山县**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人,现住芦山县**街道**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尧斌,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入职芦山县**部门,2018年4月10日被任命为**部门**,2019年9月10日被免职,2020年2月10日调入芦山县**部门工作。2020年3月,芦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发布《芦山县2020年公开招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告》,莫某某无股所正职经历,不符合相关职位资格条件,后莫某某为满足招聘职位条件,于2020年3月6日伪造了《芦山县**部门局关于**任免职的通知》,后莫某某将应聘所需的任免职通知等资料交给芦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莫某某被聘任为芦山县**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芦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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