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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书
(正 本)
兴检刑检部捕〔2019〕7号
犯罪嫌疑人芦*涉嫌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依法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并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此致
第一检察部
2019年12月26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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