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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芦某某(聋哑人),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告人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芦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小区****室,趁其室友被害人陈某某(聋哑人)熟睡之机,更改陈某某的手机

支付宝密码,向其母亲王某某账7000元。后芦某某因担心被发现,于当日退还5000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芦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正立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芦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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